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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曾治英、周贤运与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女儿童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治英,周贤运,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曾治英。原告周贤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小柱,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金堂县淮口镇淮白路19号。法定代表人尹仲秋,院长。被告成都市女儿童中心医院,住所地:成都市日月大道16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治英、周贤运与被告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女儿童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治英、周贤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治英、周贤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治英、周贤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9元,由原告曾治英、周贤运负担。因原告曾治英、周贤运属司法救助对象,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李文姬代理审判员  张小川人民陪审员  林昭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悦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