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淑英诉河北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平泉县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302号原告刘淑英,住平泉县。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平泉县营业部。负责人闫忠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英与被告河北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平泉县营业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