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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桃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33号罪犯张桃梅,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马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桃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黄小明、张桃梅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文信等人经济损失10万元,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桃梅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3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桃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桃梅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桃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桃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