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刘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莲,姜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刘莲,农民。被执行人姜宝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莲与被执行人姜宝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莲申请执行2247.71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三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坚军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