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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兰永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永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何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