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永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永民初字第211号原告何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飞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