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都吉达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吉达,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都吉达,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龙潭区湘潭街25-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都吉达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入了评估程序,现仍无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孟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