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麻树发诉被告郭贵祥、孔令环、赵秀兰、孔令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树发,郭贵祥,孔令环,赵秀兰,孔令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麻树发。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贵祥。被告孔令环。被告赵秀兰。被告孔令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树发诉被告郭贵祥、孔令环、赵秀兰、孔令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树发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贵祥、孔令环、赵秀兰、孔令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树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树发撤回对郭贵祥、孔令环、赵秀兰、孔令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麻树发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