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和泽、李应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和泽,李应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李和泽,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应昌,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和泽、李应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雁证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9848.93元。执行中,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和泽、李应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12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锋-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