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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辛商初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与被告何国金、吕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何国金,吕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辛商初字第0101号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负责人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云琴,该行信贷组长。被告何国金。被告吕田。委托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与被告何国金、吕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国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撤回对被告何国金、吕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 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