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刑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立兴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楼刑二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立兴,化名杨黎明,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海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刑(一)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兴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苗莉、人民陪审员张爱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金静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兴及其辩护人刘海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徐立兴来到岳阳,通过岳阳市e路有你婚姻介绍所认识了陈XX。被告人徐立兴用化名“杨黎明”办理了假身份证及其相关身份证明,取得陈XX信任后,要陈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存入50000元现金的银行卡合伙做生意。同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立兴以核实陈XX的银行卡上是否有存款为由,借机获知陈XX的银行卡密码及卡内确有50000元存款的信息后与陈XX前往陈家,并带去一些食物及三罐“王老吉”饮料。进屋后,被告人徐立兴趁陈XX进厨房之机,迅速窜至陈XX的卧室,将陈放在衣柜里的黑色手提包打开,盗得包内的农业银行卡和一些零钱,再回到客厅。待被害人陈XX从厨房出来后,被告人徐立兴与陈XX一起喝饮料并吃了东西。之后,被告人徐立兴趁陈XX身体不适昏睡之机将陈手上的一枚重2.04g价值770元的黄金戒指取下盗走逃离陈XX家。被告人徐立兴在农业银行ATM机上将陈XX银行卡内的存款取出40000元,并将余款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上。之后,被告人徐立兴携带赃款赃物潜逃。2013年5月20日,怀化铁路公安处慈利站派出所干警在慈利县宏建宾馆201房将被告人徐立兴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7180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徐立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被告人徐立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决。被告人徐立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立兴只身来到岳阳,因身上的钱花光了,遂产生通过婚介所认识了一些女性后骗取钱财的念头。翌日下午,被告人徐立兴在岳阳火车站附近制作了一张名为“杨黎明”的假身份证,另购买了一张号码为1397502****的电话卡。4月13日中午,被告人徐立兴通过岳阳e路有你婚介所的介绍认识了家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西路鑫益建筑公司家属区4栋3楼的陈XX。被告人徐立兴将使用化名“杨黎明”伪造的相关单身、家庭住址的身份证明交给陈XX,取得了陈XX的信任,使陈表示愿意继续与其交往。被告人徐立兴谎称自己从事古董生意24年,现打算在岳阳定居,愿意出资80%与陈XX合伙投资陈XX想投资的行业。陈XX信以为真,按被告人徐立兴的要求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并存入50000元。同月25日下午,被告人徐立兴以核实陈XX的银行卡上是否有存款为由,获知陈XX的银行卡密码及卡内确有50000元存款的信息后前往陈XX家,并携带去一些食物及三罐“王老吉”饮料。进屋后,被告人徐立兴趁陈XX进厨房之机,进入陈XX的卧室,将陈放在衣柜里的黑色手提包打开,盗得包内的农业银行卡和现金200元,并迅速返回到客厅。待被害人陈XX从厨房出来后,被告人徐立兴与陈XX一起喝饮料并吃了东西。之后,被告人徐立兴趁陈XX身体不适睡着之机将陈手上的一枚重2.04g价值770元的黄金戒指取下盗走逃离现场。被告人徐立兴在农业银行ATM机上将陈XX银行卡内的存款取出40000元,并将余款10000元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上。之后,被告人徐立兴携带赃款赃物潜逃。另查明:同月26日,被害人陈XX醒来发现被盗,并于27日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金鄂山派出所报案。该所立案后锁定徐立兴有作案嫌疑,于同年5月19日将其网上追逃。翌日,怀化铁路公安处慈利站派出所干警在慈利县宏建宾馆201房将被告人徐立兴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黄金戒指一枚、现金7180元及银行卡三张。被告人徐立兴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从其被扣押的银行卡内取现19900元,公安机关将追回的黄金戒指及2708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陈XX。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立兴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XX损失2312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陈XX对被告人徐立兴行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立兴出生于1952年3月10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立兴处扣押了黄金戒指一个、身份证一张、九江银行庐山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一张及7180元现金。2013年6月19日,陈XX从办案机关领回现金718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同年8月22日从办案机关领取现金19900元。3、被害人陈XX提交的徐立兴浙江嘉兴市“杨黎明”身份证及假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徐立兴诈骗过程中时使用“杨黎明”的身份及相关证明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证明徐立兴于2013年4月25日、26日分21次将被害人陈XX中国农业银行卡里的50000元取走、转走。5、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5月20日13时30分,怀化铁路公安处慈利站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慈利县宏建宾馆有一名老年男子疑似网上逃犯徐立兴,该所干警在慈利县宏建宾馆201房间将该男子抓获,经查,该男子系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网上在逃人员徐立兴。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XX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徐立兴系化名为“杨黎明”盗取其钱财的男子。7、证人蔡XX的证言。证明陈XX与化名“杨黎明”的徐立兴都是他们e路有你婚介所的会员;2013年4月13日,徐立兴在他们婚介所说想认识丧偶的女性,她觉得陈XX的条件符合,便安排陈XX与徐立兴见面。4月26日陈XX打电话给她说自己被骗了,徐立兴拿走了陈XX的银行卡,卡里有50000元。8、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13日,她通过岳阳市e路有你婚介公司认识了化名为“杨黎明”的徐立兴,徐立兴说自己是做古董生意的,丧偶现在是单身。认识几天后,徐立兴说想在岳阳安家并投资做生意,问她是否有可以投资的项目,她告诉徐立兴说想做餐饮行业,徐立兴表示愿意和她一起合伙做,还答应出资80%,只要她出资20%,并问她有多少钱,她说可以出50000元,徐立兴不相信她有钱,所以在4月25日晚8点左右,他们一起去岳阳火车站一家建设银行后,她将农业银行卡给徐立兴,告诉徐立兴银行卡密码后让徐在ATM机上查询,徐立兴查询银行卡确认有50000元后就跟她一起回家了。在回家之前,徐立兴还买了一些吃的东西及三瓶王老吉。到她家后,她将放有银行卡的包放在她家卧室的柜子内,要徐立兴在客厅坐,她就厨房烧水煮蛋,她从厨房将鸡蛋做好端出来,桌上放了两瓶打开的王老吉,徐立兴递给她一瓶,之后,她和徐立兴边吃边聊天。饭后,她感觉人有些不舒服,之后就昏睡了过去。第二天早上醒来,发现自己躺在床上,手上的黄金戒指不见了,她到衣柜内查看,发现包内的银行卡及零钱200元均不见了。她给徐立兴打电话但打不通,这才发现自己被骗,所以就到派出所报案。后来她去农业银行查询取款单,发现卡里的50000元已经于4月25日、26日分20多次被全部取走。9、被告人徐立兴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11日下午,他来到岳阳火车站,因没有钱,便想通过婚介所认识一些女性后骗取他们的钱。4月12日下午,他在火车站附近做了一张名字为“杨黎明”的假身份证,购买了一张号码为1397502****的电话卡。13日下午,他来到一家名为e路有你婚介所,称自己是做生意的,丧偶,想找一位五十岁左右的女性,最好是做生意的,并交了几百元成为e路有你婚介所的会员。在婚介所的介绍下他认识了陈XX,通过多次打电话、见面,他用事先伪造好的假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取得了陈XX的信任。陈XX答应与他一起合伙做生意,他提出的出资百分之八十,陈XX出资百分之二十,做什么生意由陈XX确定。因为他不确定陈XX是否真的有钱,所以要求陈XX用身份证办一张农业银行卡。4月24日,陈XX打电话告诉他说卡已经办好,但卡上只有10元钱,当天晚上吃饭时,他便要求陈XX将50000元转到新办的农业银行卡上。4月25日陈XX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让他在ATM机上确认,当他确认陈XX已经将50000元存至农业银行后便带着一些食物及三罐“王老吉”饮料去陈XX家。他趁陈XX去厨房煮鸡蛋之机,跑进陈XX的卧室将陈XX的农业银行卡及200余元现金拿走。陈XX从厨房出来后,他们一边吃东西一边聊天,一、两个小时后陈XX身感不适,他扶陈XX到床上休息,并趁陈XX昏睡之机将陈XX手上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并逃离陈XX家。4月25日、26日,他将陈XX农业银行卡里的50000元取走、转走。他将其中的23000元用掉了,余下的27080元及黄金戒指均被办案人员扣押了。10、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岳楼价认鉴字(2013)10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陈XX被盗黄金戒指重2.04克,价值人民币771元。11、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金鹗山派出所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陈XX于2013年4月27日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离案发时间隔了两天,该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陈XX家对现场进行勘查,在勘查过程中,未发现陈XX喝过的“王老吉”饮料罐及其它物证;另证明被告人徐立兴供述其于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法院判刑,该所民警于2013年9月11日向江西省九江公安机关发出协作函,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调取徐立兴的违法犯罪前科材料,后九江公安机关回复称未查到徐立兴的违法犯罪前科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立兴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立兴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立兴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立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红梅审 判 员 苗 莉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