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宏志、袁帅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宏志,袁帅,偶文霞,孙东好,黄德奎,邱云霞,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亳州路135号。负责人:叶骏,行长被告:王宏志。被告:袁帅,系王宏志的妻子。被告:偶文霞。被告:孙东好,系偶文霞的丈夫。被告:黄德奎。被告:邱云霞,系黄德奎的妻子。被告: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856号建工学院星源宾馆8楼。法定代表人:王宏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宏志、袁帅、偶文霞、孙东好、黄德奎、邱云霞、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宏志、袁帅、偶文霞、孙东好、黄德奎、邱云霞、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7719.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宏志、袁帅、偶文霞、孙东好、黄德奎、邱云霞、安徽省星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7719.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袁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