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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伟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甘肃涤诚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刘晓越、王新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中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甘肃涤诚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刘晓越,王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范中伟委托代理人白宗礼,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负责人张栋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涤诚清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燕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晓越被执行人王新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中伟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甘肃涤诚清洗工程有限公司、刘晓越、王新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刘晓越一次性支付原告范中伟工程款8.5万元;二、被告甘肃涤诚清洗工程有限公司、王新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对该笔工程款不再承担责任;三、原告范中伟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双方之间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5811元,退付原告范中伟2905.5元,由原告范中伟负担2905.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按调解书调处内容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175元免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许会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