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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桥商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桥商初字第0121号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传丽。被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盈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