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太贵、陈明利与杨保国等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贵,陈明利,杨保国,周学慧,杨二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陈太贵,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陈明利,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保国,男,195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周学慧,女,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二丽,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贵、陈明利诉被告杨保国、周学慧、杨二丽返还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甲、陶某乙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贵、陈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陈太贵、陈明利负担。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