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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7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刘仕均与蒲显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均,蒲显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342号原告刘仕均,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蒲显学,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均诉被告蒲显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均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均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仕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刘仕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