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二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刑二初字第07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女,1978年6月5日出生。2012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0日被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海东、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至昆山市玉山镇杜桥景园52号302室出租房,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元。2012年7月22日上午,被告人章某某至昆山市玉山镇杜桥景园120号二楼朱某某住处,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00元,诺基亚N97I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19元)。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赔人民币1219元,向本院退赃人民币400元,并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中国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发票及N97i手机盒、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二、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四百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蓉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