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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陕西新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新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略。上诉人陕西新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新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郑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郑县人民法院重审。已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陕西新天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庞军权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龙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