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世住、张海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黄世住,张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19层、20层。组织机构代码:76722892—4。法定代表人胡裕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璞,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世住,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海贤,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世住之妻。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5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接受委托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世住、张海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53565.48元(利息算至2013年1月25日)及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元、执行费712元。被执行人黄世住、张海贤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世住、张海贤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执字第002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赵汉宁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