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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艳杰因与被告张礼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284号原告王XX,女,汉族。被告张XX,男,汉族。原告王XX因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外打工时认识,于2008年9月9日结婚,于2009年11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王LL。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不正常出去打工挣钱,致使我们日常生活困难。我和被告至今已分居两年多,被告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嘉LL。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9年11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张LL,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帮助,维护平等、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应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长庚代理审判员  孙 丹人民陪审员  胡海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会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