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凌良庆与被告凌虎生、周双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良庆,凌虎生,周双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凌良庆。��托代理人江建安,句容市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虎生。被告周双根。委托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良庆诉被告凌虎生、周双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良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良庆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