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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凌良庆与被告凌虎生、周双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良庆,凌虎生,周双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凌良庆。��托代理人江建安,句容市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虎生。被告周双根。委托代理人李启云,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良庆诉被告凌虎生、周双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良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良庆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