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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刑二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万荣县某某镇某某村人,农民。2013年4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美霞、李晓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万荣县城飞云北路由南向北行至北岗十字口以北路段时。撞至万荣县解店镇某某村村民解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HV7**轿车尾部,被告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2.85mg/100m1。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万荣县城飞云北路由南向北行至北岗十字口以北路段时。撞至万荣县解店镇某某村村民解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HV7**轿车尾部,被告人陈某某受伤。经万荣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解某赔偿被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2013年3月1日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42.85mg/100m1。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万荣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2年2月20日在北大街十字路口一辆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解某报警。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2012年2月20日晚上7点多,我一个人在“奇香猪蹄店”喝完酒,骑摩托车沿万荣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北岗十字路口以北大约100米左右时,由北向南有一辆大货车行驶过来。灯光特别亮,我就向右拐了一下,就撞到停在路边的小车后面,发生事故后,我站不起来,就让路边人给我家人打电话,过了一会我外甥畅刚就来了,开车把我送到万荣县人民医院。3、解某陈述的主要内容:2012年2月20日19时许,我驾驶晋MHV7**“吉利”牌轿车从县城南大街回信息部(联盟货运),由南向北行驶到离北岗十字路口以北100米左右时,我将车头北尾南停放在路东边我家信息部门口(联盟货运),我到信息部准备完洗澡用的东西,拿上洗澡东西去洗澡,由北向南走到北岗十字路口时,我儿子解晓阳给我打电话说,一辆摩托车撞到我车后面了,我赶紧转身朝回走,到现场后,我看见一辆125摩托车倒在我车的左前方,一个男的坐在摩托车边,一直在胡说话,当时我问旁边人这怎么了?旁边人说喝酒喝多了,不一会过来一辆轿车将那男的送往万荣县人民医院,又过来两个男的把摩托车推走了,之后我就打“110”报警。不一会交警队就过来了。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图,证实被告人醉驾与解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位置。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解某负次要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收款收据,证实解某已赔偿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2年2月20日20时35分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在万荣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被提取。8、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晋侯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151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从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242.85MG/100ML.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职业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印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红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