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与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负责人:蔡朝国。委托代理人:李效。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孝义。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为与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群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起诉称: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各类鞋底并陆续付款,2013年10月1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万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用。本院认为: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购买鞋底,尚欠货款13万元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星光鞋底厂货款1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6%,从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温州市红锦鸡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9-2999010400066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