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与巩乃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巩乃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洪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巩乃一,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市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户籍及财产均在青岛,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邱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