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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艳芳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艳芳,缑爱林,刘先瑞,连彪,吕自更,王书雷,刘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缑爱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先瑞,男,汉族。被执行人连彪,男,汉族。被执行人吕自更,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496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书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书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