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艳芳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艳芳,缑爱林,刘先瑞,连彪,吕自更,王书雷,刘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缑爱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先瑞,男,汉族。被执行人连彪,男,汉族。被执行人吕自更,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496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书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书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毕文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