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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瑞敏与楼超、刘剑飞等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敏,楼超,刘剑飞,蒋光模,何佳军,何幼凤,桑和芳,浙江众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刘瑞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长明、朱晓霞。被告:楼超。被告:刘剑飞。被告:蒋光模。被告:何佳军。被告:何幼凤。被告:桑和芳。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继忠、袁秀荣。被告:浙江众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敏(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楼超、刘剑飞、蒋光模、何佳军、何幼凤、桑和芳、浙江众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瑞敏负担。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