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临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郑水良与杨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水良,杨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郑水良。委托代理人洪金潮。被告杨建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负责人翁惠华。委托代理人金晓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水良诉被告杨建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水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水良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