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刑公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燕青、杨钢梁、杨素萍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青,杨钢梁,杨素萍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燕青,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号街坊**栋3门***号。2010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1年7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9月14日因赌博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三千元;2013年1月5日因赌博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3年1月18日因参与赌博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8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钢梁,男,1975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北五号街坊**栋***号。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素萍,女,1964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号院*栋9门***室。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青、杨钢梁、杨素萍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燕青、杨钢梁、杨素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燕青、杨钢梁、杨素萍伙同陈艳芳(在逃)等人租用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华侨新村社区内一别墅以麻将赌博的方式聚众赌博,先后召集陶应军、李光辉、靳朝晖、李志刚等人打6000元一局赌博,每局抽台费800元,赌资达80.77万元(以借条形式显示),组织参赌人次达34人次。2013年1月5日因本案赌博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3年1月18日因本案参与赌博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8月12日解除劳动教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陶应军、陶应庆、李国辉、万强强、刘卫峰、靳朝晖、李光辉、李志刚的证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统计表及欠条、房屋出租协议书、抓获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明、案件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燕青、杨钢梁、杨素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燕青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钢梁、杨素萍系初犯,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燕青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杨钢梁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杨素萍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代理审判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赖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