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曹艳娜与孟召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娜,孟召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泗商初字第190号原告:曹艳娜。被告:孟召富。原告曹艳娜与被告孟召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艳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召富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24日,借款人黄新兵由被告孟召富担保向我借现金15000元,黄新兵借款后至今未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孟召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借款人黄新兵于2012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曹艳娜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人:黄新兵;担保人:孟召富。2012。6.24号”黄新兵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于2013年1月18日诉至本院。庭审中,证人朱本贞证实,原告将现金15000元交付借款人黄新兵的事实。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向借款人黄新兵提供借款15000元后,黄新兵拒不偿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黄新兵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召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艳娜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孟召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玉标审判员 马晓荃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