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5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于金洋与招远市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洋,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502-3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洋,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大秦家镇祁格庄村XXX号。被执行人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招劳人仲案字(2013)第0103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招远中环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40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