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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丕勇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丕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丕勇,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00年5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第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丕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丕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被害人举报,四、指控和辩解的主要内容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烟厂宽城桥上,被告人陈丕勇用铁钎子砸被害人李某某锁在自行车上的“马扎子”,李某某上前二人发生厮打,陈丕勇用拳头、铁钎子将李某某面部及右手打伤,经鉴定李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无残;右手不损伤,已构成轻伤,十级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日将被告人陈丕勇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陈丕勇犯故意伤害罪的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丕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陈丕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烟厂宽城桥上,被告人陈丕勇用铁钎子砸被害人李某某锁在自行车上的“马扎子”,李某某见状上前,二人发生厮打,陈丕勇用拳头、铁钎子将李某某面部及右手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无残;右手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十级残。被害人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1日将被告人陈丕勇当场抓获。审理过程中,双方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陈丕勇家属代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2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害人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日将被告人陈丕勇当场抓获。证据二、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丕勇的身源及其于2000年5月30日因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证据三、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害人李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无残;右手部损伤,已构成轻伤,十级残。。证据四、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6下午14时许,他和李某某、癞瓜(陈丕勇)都在南岗区宽城桥上等另活,他看见癞瓜用一个铁钎子敲李某某自行车上拴的马扎子,李某某看见后过去扒了癞瓜一下,癞瓜起身用铁钎子打在李某某的手上,李某某用手中等活用的铝塑牌抡到癞瓜,癞瓜的头出血了,接着癞瓜将李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拳头朝李某某头部和身上一顿打,他和几个等活的人上去拉开,癞瓜往ABC外语学校方向走去,走着走着又返回来将李某某按倒在地,用拳头打李某某的脸和身上,都出血了。证据五、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3年5月6日14时许,他在宽城桥上龙江银行附近等着找另活,“癞瓜”正用铁钎子砸他自行车上的马扎子,他就过去扒了癞瓜一下,癞瓜拿起手中的铁钎子朝他身上轮,砸在他的右手上很痛,就用手中的铝塑牌子抡,他俩厮扒在一起,被旁边的人拉开,他们俩人的头部都出血了,癞瓜往TBC外语学校方向走了一段,又回来把他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让旁边人给分开,癞瓜走了,他就报警。证据六、双方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陈丕勇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收到赔偿款人民币2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丕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陈丕勇认罪、悔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拟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丕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国辉审 判 员  徐冬梅人民陪审员  苏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