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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魏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62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人魏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蒋某某支付货款16375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长期身体患病,正在治疗之中,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魏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6585元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魏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