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淑芳与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芳,贾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韩淑芳。被告贾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芳与被告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万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淑芳负担。审判长 黄桂彬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