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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淑芳与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芳,贾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韩淑芳。被告贾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芳与被告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万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淑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淑芳负担。审判长  黄桂彬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