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韦学庆与被告纪荣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学庆,纪荣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韦学庆。委托代理人田波、仲文卿,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荣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学庆与被告纪荣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学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韦学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