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北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5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宾阳县XX镇XX村委会XX队**号。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8月2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从宾阳县乘车到贵港城区盗窃。一、2013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廖某在贵港市港北区汽车西站内的员工停车场,将蓝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盗走。二、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廖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中路“喜相逢”超市门口停车场,将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00元)盗走。三、2013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廖某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顺发美食城”门口,将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盗走。四、2013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南宁百货”停车场,将农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盗走。五、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廖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南宁百货”停车场,将陆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陆某。综上,被告人廖某总共盗窃五次,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蓝某、黄某、翁某、农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注册登记信息表、完税证明、销货清单、发票、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廖某多次盗窃、流窜作案、且为了吸毒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廖某盗窃蓝某的灰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黄某的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翁某的白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农某的黑色本田牌摩托车一辆,分别返还蓝某、黄某、翁某、农某。三、作案工具钥匙二把(现扣押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周小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俊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