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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齐新连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齐新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齐新连。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该局作出的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4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范正元审 判 员  王荣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