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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魏仲生诉王友良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仲生,王友良,吕连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仲生,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徐尊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友良,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田雪,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连荣,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同上。上诉人魏仲生、王友良、吕连荣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初字第6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上诉人以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仲生、王友良、吕连荣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共计8182元,由上诉人魏仲生减半负担3350元,由上诉人王友良、吕连荣减半共同负担74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沛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