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王XX与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徐民终字第1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5年2月15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昆,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庆军,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32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被上诉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昆、张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11年1月,王XX到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王XX从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离开。2013年6月13日,王XX向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时效、不具备受理条件,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王XX于2011年5月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其应在2012年6月1日前申请劳动仲裁,但其直至2013年6月才申请仲裁,超过了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王XX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于2011年1月至5月30日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被上诉人不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未给加班费。其于2013年6月10日邮寄给被上诉人一份请求事项,被上诉人于次日签收,诉讼时效中断,应从2013年6月开始计算。2、一审开庭前,被上诉人同意补偿其一部分资金,最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基于上述理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是2013年6月、9月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其诉讼时效于2012年6月1日之前已经结束,其后主张不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如未超过仲裁时效,其主张的加班费、补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交纳社会保险的损失、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应否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向法庭提供了2013年9月8日给被上诉人发的传真及电子邮件,证明被上诉人同意给其支付各项损失,从而证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经质证,被上诉人对电子邮件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其公司是收件人。传真上盖的章是复印社的,内容也是其自己写的,即便发到我公司也无法证明我公司同意其请求。传真及邮件的日期均是2013年9月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规定,上诉人于2011年5月从被上诉人处离开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如果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侵害其权利,应当至迟在2012年6月1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超过2012年6月1日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应予驳回。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X向法庭提供的2013年9月8日给被上诉人发的传真及电子邮件,意欲证明向被上诉人主张过权利而导致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由于上诉人是在仲裁时效已过的情况下才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已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王XX的上诉人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全民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鲁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