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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县精勤烟花爆竹公司不服被告南县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初字第103号原告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高华清,男,该局局长。原告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不服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县某某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