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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于涛与魏立涛、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涛,魏立涛,赵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于涛。被执行人魏立涛。被执行人赵晓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涛与被执行人赵晓燕、魏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赵晓燕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孙方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