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程某,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