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刑初字第5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1日21时25分许,无机动��驾驶证的被告人索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T4TBJ501AZ060005,发动机号10064494)行至青田县温溪大桥南端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索某的供述和辩解,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1306号报告书、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浙方正鉴第2013J0701号鉴定报告,呼吸检测与抽血检验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忠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潘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