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德祥与被告侯伟伟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祥,侯伟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龚德祥,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陕西省眉县。被告侯伟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汽职工,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祥与被告侯伟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