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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龚德祥与被告侯伟伟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祥,侯伟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龚德祥,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陕西省眉县。被告侯伟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汽职工,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祥与被告侯伟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