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吉刚、王红梅与盐城市众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陈吉刚,男,1982年11月8日日出生。原告王红梅,女,1980年12月4日。被告盐城市众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刚、王红梅所被告盐城市众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刚、王红梅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刚、王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