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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吉刚、王红梅与盐城市众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1314号原告陈吉刚,男,1982年11月8日日出生。原告王红梅,女,1980年12月4日。被告盐城市众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刚、王红梅所被告盐城市众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吉刚、王红梅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刚、王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