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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共公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共公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共公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文委托代理人谭青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申请人执行庆阳市共公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给付原告庆阳市共公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理赔款3570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履行理赔款35707.50元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共公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445.36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