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裕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立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裕刑初字第00274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2013年11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伟、王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丰田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车道逆向行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304.19mg/100ml。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A369**”号丰田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路由西向东车道逆向行驶,被石家庄市交管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304.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304.19mg/100ml;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邢书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