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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易某与珠海市新世纪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珠海市新世纪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27号原告易某,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身份证号码×××5727。委托代理人杨艺,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被告珠海市新世纪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肖锦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珠海市新世纪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3年11月26日以与被告珠海市新世纪制衣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审判员  陈帝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蒙秋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