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江崇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崇兴,黄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江崇兴。被执行人黄春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崇兴与被执行人黄春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修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