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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商终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林登兆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登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商终字第0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登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林登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河开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登兆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登兆自愿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登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林登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其文审判员  周业友审判员  陈加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