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福成与高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成,高有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谷小军,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王耀锋,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长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伍志敏,武汉园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冈区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