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胡月雷与胡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月雷,胡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521号原告:胡月雷。被告:胡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月雷与被告胡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月雷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月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月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自